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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民初100号

宋加海与王新明、王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加海;王新明;王新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100号

原告:宋加海,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王新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王新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宋加海与被告王新明、王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宋加海在2019年1月22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加海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宋加海负担。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