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100号
原告:宋加海,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王新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王新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宋加海与被告王新明、王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宋加海在2019年1月22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加海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宋加海负担。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