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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455号

曹国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曹国盛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455号

被执行人:曹国盛,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国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曹国盛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2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