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12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
被执行人:王世海,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王世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苏111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王世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世海名下的不动产、证券、股权、存款、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世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海现在监所服刑,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112执1879号案件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王世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