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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7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罗某;罗某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矿辉,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彦辰,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200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荣某,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罗某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1,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罗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6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二审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琳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