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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25刑初6号

李井发犯交通肇事罪、李明、姜卫东犯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井发;李明;姜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025刑初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井发,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明,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包庇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卫东,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林口县。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包庇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诉刑诉[201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井发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明、姜卫东犯包庇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井发、李明、姜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4日18时3分许,被告人李井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口县人民法院古城法庭门前时,与前方迎面由南向北行走在道路西侧路边的行人被害人姜某、王某夫妇二人相撞,造成姜某、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井发为逃避法律追究给被告人李明打电话,让李明到现场,并与被告人姜卫东商量,让李明顶替李井发的肇事行为,姜卫东同意。处理事故的交警到达现场后,李井发逃逸,李明和姜卫东均称李明是摩托车驾驶人,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经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井发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伤者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内积气,肋骨骨折,右尺骨及右股骨髁上髁间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伴腓总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者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开放性骨折,颜面损伤伴牙齿脱落,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明、姜卫东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李井发到林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井发、李明、姜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买车协议、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迟某、文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井发、李明、姜卫东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井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井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姜卫东明知李井发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包庇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姜卫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林口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李井发、李明、姜卫东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故对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井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李明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姜卫东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牟立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苍 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