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8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云,曾用名李正云,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瑶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住云南省江城县,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8年11月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翻译人杨芳,女,瑶族,云南省江城县思源小学教师。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云及翻译人杨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9日22时许,江城县公安局国庆派出所民警到辖区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收戒过程中,在被告人李进云家走廊右侧一房间内,查获放在纺织口袋上面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射钉枪,具有杀伤力。并指控被告人李进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口证明、查询李进云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江城县公安局国庆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非法涉枪涉爆的宣传情况、鉴定聘请书、普公司鉴[2018]118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进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云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进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进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进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二、扣押于江城县公安局的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绍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