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78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曲占彬,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红,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穆雪永,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穆雪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扶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11日做出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穆雪永于2017年8月份,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扶余市三井子镇八井子村小八井子屯建房,总占地面积13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存放农机具库房。穆雪永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对穆雪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耕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7.00元罚款,罚款共计:9366.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4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穆雪永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20日经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催告,被执行人穆雪永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图、现场图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地类认定及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违法案件会审记录、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补正说明、行政处罚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及风险调控化解预案、被执行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穆雪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处罚。但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将穆雪永写成穆学永存在笔误,应予指正。综上,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项处罚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扶余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扶国土资执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处罚内容罚款9366.00元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相峰
人民陪审员 王洪丽
人民陪审员 付卫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