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3民初3416号之二
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路西安巷**。
法定代表人:郭巧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景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坤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冯俊敏
人民陪审员 楚丙欣
人民陪审员 李本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贝贝
书记员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