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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财保41号

汪林、夏北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汪林;夏北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1财保41号

申请人:汪林,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编码:340221195610250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夏北洪,男,汉族,1966年07月21日出生,安徽省南陵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编码:340223196607214613。申请人汪林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北洪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汪林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林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北洪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汪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传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成成

书记员崔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