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205号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乔崇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0HYLP8M。
法定代表人:杨万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曹延辉,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延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