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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1205号

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曹延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205号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西邵乡乔崇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0HYLP8M。

法定代表人:杨万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曹延辉,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延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乐县万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