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203号
原告:张永康,男,汉族,1956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李和玲,女,汉族,1955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2401。
法定代表人:胡惠明。 原告张永康、李和玲诉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永康、李和玲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康、李和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康、李和玲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