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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203号

张永康、李和玲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康;李和玲;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203号

原告:张永康,男,汉族,1956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李和玲,女,汉族,1955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2401。

法定代表人:胡惠明。 原告张永康、李和玲诉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永康、李和玲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康、李和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康、李和玲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