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8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中惠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燕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9]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及辩护人李燕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与被告人张军之父张拉拴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时间至2028年4月1日止,后因租金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提起仲裁;2018年10月15日相关部门因环保问题、违章建筑问题给张拉拴下发相关拆除通知,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军在与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存有纠纷未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未经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私自雇人将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房拆除,造成该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经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457503.86元。被告人张军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军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张军认罪认罚,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责令被告人张军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军退赔被害单位山西强固特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57503.86元。
审 判 长 孙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
人民陪审员 宋 航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贾京山
书 记 员 苏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