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168号
原告:赵鹏,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军港,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碧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BHJXXY,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唐王路与康泰路交叉口意墅蓝山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董事长。赵鹏与荥阳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9)豫0182民初1161号原告穆邵明与被告荥阳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82民初11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