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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保27号

刘文刚、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刚;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刚,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财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文刚与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鲁152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焦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