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刑更155号罪犯童琳,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七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童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2016年4月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童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7月,七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由原判法院终结执行。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童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主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童琳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31年4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伍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