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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字160号

黄玉芝与牛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芝;牛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字160号原告黄玉芝,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牛振元,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芝诉被告牛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芝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芝负担。

审判员  李廷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一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