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3财保1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刚;卞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15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婧,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刚,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局保安公司)。

被

申请人:卞国静,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局保安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刚、卞国静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卞国静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东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祝瑜鸿

书记员  李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