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85号
原告:黄小书,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烨,盘州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2100966。
被告:向跃菊,女,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黄小书与被告向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黄小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跃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书撤回对被告向跃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黄小书承担。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