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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85号

黄小书与向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小书;向跃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85号

原告:黄小书,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烨,盘州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2100966。

被告:向跃菊,女,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黄小书与被告向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黄小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跃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书撤回对被告向跃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黄小书承担。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