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会强,男,汉族,初中肄业,1995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18年10月11日转让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克领,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8〕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会强犯宣扬恐怖主义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莉、徐新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会强及其辩护人王克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会强从百度贴吧上看到一段时长3分27秒的暴恐音视频,内容是外国恐怖分子以极度残忍的手段实施肢解杀人。2018年8月27日16时许,其将该视频转发到群成员34人的“程庄闲聊群”微信群中。2018年9月4日15时许,秦会强再次将该暴恐音视频及该视频的网站链接转发至群成员237人的“吻妻后花园”微信群中。经比对审查,该音视频与公安部专用暴恐音视频网站名为“人质杀害视频”的样本完全一致,具备典型的宣扬极端暴力恐怖主义特征,该网站内存有大量伊斯兰国斩首、战争等暴恐音视频。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秦会强的供述,证人秦某1、秦某2的证言,视频资料,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会强的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会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秦会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会强从百度贴吧上看到一段时长3分27秒的暴恐音视频,内容是外国恐怖分子以极度残忍的手段实施肢解杀人。2018年8月27日16时许,其将该视频转发到有34名群成员的“程庄闲聊群”微信群中。2018年9月4日15时许,秦会强再次将该暴恐音视频及该视频的网站链接转发至有237名群成员的“吻妻后花园”微信群中。经比对审查,该音视频与公安部专用暴恐音视频网站名为“人质杀害视频”的样本完全一致,具备典型的宣扬极端暴力恐怖主义特征,该网站内存有大量伊斯兰国斩首、战争等暴恐音视频。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秦会强供述,2018年8月27日,其看到百度贴吧上恐怖吧的一段恐怖血腥的视频,就用手机在微信群“程庄闲聊群”内转发了,又于2018年9月4日在手机微信群“吻妻后花园”也转发了一则恐怖血腥视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2.证人秦某1证明,2018年8月27日,秦会强在手机微信群“程庄闲聊群”上发了一段短视频,说如果心里承受能力差就别看,其打开视频发现是两名外国人在对一名男子进行截肢,把两个胳膊、双腿砍掉,画面非常血腥。与证人秦某2所证内容一致。3.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将秦会强使用的一部黑色OPPOR15手机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手机内发现秦会强在微信群传播的暴力恐怖视频,对该视频进行下载保存,将该手机扣押。并有存有该视频的光盘在卷。4.手机微信截屏打印件,证明2018年8月27日晚上20时许,秦会强向“程庄闲聊群”发送一段暴恐音视频;2018年9月4日,秦会强向“吻妻后花园”微信群中发送BestGore-Miscopy网站链接。5.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情况说明,证明该支队对经开分局送交的视频进行比对,与公安部专用暴恐音视频网站样本完全一致。6.郑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9月4日秦会强二次发送到微信群“吻妻后花园”的网站链接,经查该网站内存有大量伊斯兰国斩首、战争等暴恐音视频;其向“程庄闲聊”、“吻妻后花园”2个微信群中发送的一段时长3分27秒的音视频具备典型的宣扬极端暴力恐怖主义特征。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郑州市公安局反暴恐指挥部移转的线索,于2018年10月10日对秦会强一案立案。8.到案经过及拘留、逮捕手续,证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于2018年10月3日将秦会强传唤到案,并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于同日执行于郑州市第四拘留所,后于2018年10月11日将秦会强刑事拘留。9.户籍及无犯罪前科证明,证明秦会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会强利用网络散发载有恐怖主义的音视频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会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秦会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秦会强在侦查机关讯问及庭审时均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真诚悔罪,且无违法犯罪记录。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秦会强所犯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秦会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会强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应红
审判员 李传芳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