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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刑更23号

靳德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靳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刑更23号 罪犯靳德明,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高碑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6)冀刑核625666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保定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靳德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德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靳德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靳德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