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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302执恢148号

林可立、朱扩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可立;朱扩新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粤5302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林可立,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朱扩新,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执行人林可立与被执行人住朱扩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5302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朱扩新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朱扩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可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 (一)被执行人朱扩新、陈绿茵共同共有位于云浮市区××教师××号,已由(2017)粤5302民初683号民事裁定查封。 (二)被执行人朱扩新、陈绿茵共同共有位于云浮市区××教师××号车库,已由(2017)粤5302民初683号民事裁定查封。 (三)被执行人朱扩新、陈绿茵共同共有位于云浮市××与××处××小区××房。已由(2017)粤5302民初683号民事裁定查封。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鉴洪

审判员  姚伟金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