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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民初291号

天津忠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忠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民初291号

原告:天津忠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A2-333。

法定代表人:冯雨生,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

负责人:种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村支部委员。

原告天津忠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达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双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信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雨生、被告西双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忠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双塘村委会支付工程款欠款2689500元;2.诉讼费由西双塘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忠信达公司与第三方天津正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特公司)为挂靠关系,忠信达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第三方正特公司与西双塘村委会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由忠信达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验收合格。2018年3月15日,西双塘村委会给付忠信达公司转账支票一张,但因存款不足为空头支票,忠信达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成诉。西双塘村委会承认忠信达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双塘村委会承认忠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忠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8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焦春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