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刑更668号罪犯闫宁,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5)绥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人民币128484元。刑期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二次。呈报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曾被监狱记功二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有执行机关报送的书证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根据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意见以及该犯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
二〇一九年二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崔永兰
审判员 李春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