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友,米运良与张娟娟,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229号
原告:王祖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米运良,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娟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程拥军,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祖友、米运良与被告张娟娟、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祖友、米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祖友、米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