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2民初229号

王祖友,米运良与张娟娟,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祖友;米运良;张娟娟;程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祖友,米运良与张娟娟,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229号

原告:王祖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米运良,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解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娇,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娟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程拥军,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祖友、米运良与被告张娟娟、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祖友、米运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祖友、米运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