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2民初404号
原告:米亮亮,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马小东,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生,甘肃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米亮亮与被告马小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米亮亮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亮亮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米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7元,由米亮亮负担。
审判员 丁海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