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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7民初2933号之一

孙和平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和平;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孙金怀;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7民初2933号之一

原告:孙和平,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8179T。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董事长。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后楼注册号410892026902794。

法定代表人:慧鸣,总经理。

第三人:孙金怀,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

第三人: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西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97610548D。

法定代表人:李文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和平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金怀、宜阳县美誉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和平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和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和平撤回对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卫 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北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