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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2财保110-3号

杨田瑞与宋朝祥、李文军、李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田瑞;宋朝祥;李文军;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财保110-3号 原告杨田瑞,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宋朝祥,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李文军,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李梅,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 原告杨田瑞与被告宋朝祥、李文军、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请求对被告名下的70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文军名下的70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房产、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