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於明友,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於开军,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明友与被执行人於开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於开军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於开军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於开军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