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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执118号

於明友、於开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於明友;於开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於明友,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於开军,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於明友与被执行人於开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於开军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於开军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於开军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