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507号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路紫金城住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67115。
法定代表人:邓小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每金,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某某,女,1968年2月2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化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