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10579号
原告:陈华珍,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菊梅,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凤美,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称海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0589953N。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92893171L。
主要
负责人:胡小卫。 原告陈华珍与被告汪凤美、绍兴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陈华珍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珍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华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华珍负担。
审判员 张炯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