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2801执恢104号

房保庆与龚小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房保庆;龚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2801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房保庆,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河北邯郸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龚小利,男,1982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保庆与被执行人龚小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共计23613元,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2801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