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7101行初144号原告李英杰,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卫文。委托代理人徐一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卫岚。委托代理人包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杰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刘锦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