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057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龙锦权,男性,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夏汉全,男性,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镇坤,男性,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龙锦权、夏汉全、邓镇坤罚金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锢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