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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4执1057号之一

本院刑事审判庭、龙锦权、夏汉全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龙锦权;夏汉全;邓镇坤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4执1057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龙锦权,男性,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夏汉全,男性,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镇坤,男性,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龙锦权、夏汉全、邓镇坤罚金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锢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