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1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313470118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沙河镇商业一条街314国道南运输连拐角楼**。
法定代表人:景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雍鸿,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阿克苏地区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雍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地区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克苏地区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立新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王 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瑞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