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308行审3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统一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8469。法定代表人刘初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飞,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鼎翠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新社区布沙路**粤强工业区****信用代码914403000663472344。法定代表人廖国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8]第032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撤回关于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8]第032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杨 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