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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85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曹清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曹清弟;侯小超;东莞市靓舒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857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酒店首层108号、14-15层、负一层001号、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荣,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曹清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侯小超,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东莞市靓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康美鞋城171、17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QAD52。

法定代表人:曹清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清弟、侯小超、东莞市靓舒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清弟、侯小超、东莞市靓舒鞋业有限公司价值303598.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曹清弟、侯小超、东莞市靓舒鞋业有限公司价值303598.2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玲冰

审 判 员  陈丽莎

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金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