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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20333号

贾某某、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20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镐慧,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更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郑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上诉人贾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任璐

审判员周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