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9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王龙军,男,195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马永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龙军与被执行人马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辽029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执行费14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19年1月11日启动网络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扣留被执行人马永发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街道海上村动迁款11万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偿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王正强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