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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执118号

王守宽、谢小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宽;谢小波;王小艳;王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宽,男,生于1952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执行人谢小波,男,生于1985年4月18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王小艳,女,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王小军,男,生于1977年1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守宽与谢小波、王小艳、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谢小波、王小艳、王小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守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小波、王小艳、王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谢小波、王小艳、王小军主动向申请人王守宽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胡卫星

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