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喜杰,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吴伟杰,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段天豪,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喜杰、吴伟杰、段天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喜杰、吴伟杰、段天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98003元【欠款371392元、违约金110081元(自2017年09月15日起按日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案件诉讼费5371元、财产保全费4037元、执行费712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