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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3执89号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喜杰;吴伟杰;段天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喜杰,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吴伟杰,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段天豪,男,1977年1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喜杰、吴伟杰、段天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喜杰、吴伟杰、段天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98003元【欠款371392元、违约金110081元(自2017年09月15日起按日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案件诉讼费5371元、财产保全费4037元、执行费712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