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545号
原告:永嘉县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石介下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义芝(公司财务),女,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舒钧流,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永嘉县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舒钧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嘉县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永嘉县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章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利广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