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民初3号之一
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141591。
法定代表人:王庄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犹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锦绣嘉园**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6Y8LC78
法定代表人:陈源福。
被告:元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JBTR6T
法定代表人:张全雷。 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6.34元,减半收取4413.1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3.1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卢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