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6005号
申请执行人:闻晓峰,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宋京兵,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闻晓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261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宋京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160万元、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北京市朝阳区永安南里****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实际居住。5、本院通过短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