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1民初3985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1MJ9002386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祥,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宁,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朱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才金港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绍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娇 代
书记员 辛璐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