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24行审57号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苏克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苏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62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2472612255X8,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法定代表人陈祖峰,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苏克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4日,住南漳县,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第2018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城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南城管行决字第2018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余祖斌

人民陪审员  魏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