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更26号罪犯张军,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4)长中刑二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05年4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5年1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较好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4年3月私藏打火机扣2分,2014年11月因私藏手机被记过处分一次,2015年5月因私藏现金被记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5月因脱离互监组被扣150分,2017年8月因互监组成员脱离互监组负连带责任扣150分,2017年10月因私藏筷子一双被扣9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阶段能改正错误,再无其它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缝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期内共获7个表扬余259.5分。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雷志华
书记员苏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