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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3行审30号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永定区衍锋生猪养猪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永定区衍锋生猪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0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凤花园东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294Q。 法定代表人卢晓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开勇,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赖秀书,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申请执行人永定区衍锋生猪养猪场,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莲塘村甲子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22600285413。

法定代表人:许衍锋,场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林罚决字[2018]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永林罚决字[2018]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1936.3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9363.3元。即:1936.3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9363.3元。被申请执行人永定区衍锋生猪养殖场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9363.3元,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永定区衍锋生猪养殖场送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永定区衍锋生猪养殖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自动缴纳了罚款,但未按期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实行“裁执分离”的规定并报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后,本案确定由非法占用林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永林罚决字[2018]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予以配合。 二、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在强制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和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锦玉

审判员  林灿岗

审判员  江 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新炎    

书记员   吴銮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