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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570号

陈清海与王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清海;王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570号

原告:陈清海,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王恒,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陈清海与被告王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陈清海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清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清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如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