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570号
原告:陈清海,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王恒,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陈清海与被告王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陈清海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清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清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如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