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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刑初12号

申合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申合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7刑初1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0月23日被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局绿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雷振,西安市高陵区XX中心律师。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8]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雷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3年3月,被告人申某代表商丘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西安市高陵区XX工地XX、XX两栋楼的劳务,雇佣王某某、张某、刘某某等农民工从事其承包的劳务。2015年2月工程完工后,申某未按期支付王某某、刘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约36万元。2016年底,在高陵区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下,天下荣郡小区开发商龙发公司为申某垫付农民工工资19万元,申某向龙发公司书写欠条。后刘某某等工人多次向申某讨要工资未果,遂向高陵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2017年4月,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商丘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刘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申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支付。2017年7月,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立案。2017年10月,申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抓获后,其家属将剩余17万元工资向王某某、刘某某等20人全部结清。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申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申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向20余名劳动者支付了17万元工资,所欠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2、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希望法庭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申某代表商丘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西安市高陵区XX工地XX、XX两栋楼的劳务,雇佣王某某、张小军、刘某某等农民工从事其承包的劳务。2015年2月工程完工后,申某未按期支付王某某、刘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约36万元。2016年底,在高陵区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下,天下荣郡小区开发商龙发公司为申某垫付农民工工资19万元,申某向龙发公司书写欠条。后刘某某等工人多次向申某讨要工资未果,遂向高陵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2017年4月,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商丘市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刘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申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支付。2017年7月,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立案。2017年10月,申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抓获后,其家属将剩余17万元工资向王某某、刘某某等20人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高陵区劳动监察大队信息通报、农民工撤诉申请书;高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举报登记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大清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拖欠工资欠条、拖欠工资农民工身份证明、限期改正指令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调查报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申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7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申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其所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庭自愿认罪,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商文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维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