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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92041号

刘天友与上海松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王在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天友;上海松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王在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2041号

原告:刘天友,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维。

被告:王在高,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刘天友诉被告上海松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王在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刘天友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友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如锦 关注公众号“”